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白熾燈、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的應急照明燈具的安全要求,其應急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 V,閱讀本標準時,同時參閱GB 7000.1 的有關章。
本標準不包括防爆應急照明燈具[見GB 3836.183(neqIEC 79)],也不包括非應急電壓降低時對裝有高壓氣體放電燈的燈具的影響。
注:在非應急期間,有些應急照明燈具能在正常電源電壓下工作。
2 一般試驗要求
應用GB 7000.11996(idtIEC 5981:1992)中第0 章,按本標準列出的順序進行GB7000.1 中各相應章所述的各項試驗。
按本標準要求試驗組合應急燈具時,試驗只限于燈具中用于應急照明的那些部件。燈具中只用于正常照明的部分應符合相應各類燈具標準的要求(例如:如果燈具是嵌入式的,則應按嵌入式燈具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
如果自容式應急燈具的某些部件靠近燈具的主要部件(1m 內),燈具的所有部件包括內部連結的各種方法應滿足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GB 2313(idtIEC 920:1990)、GB 7000.1 和GB 10682(idt IEC81:1984)的定義,還采用IEC 924 和IEC925 中的定義,另外還采用下列定義:
1)應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正常照明故障時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
2)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應急照明的一種,這類照明用于確保疏散的標志能有效地被識別并在正常照明或需要應急照明的所有時候都能安全地使用。
3)備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應急照明的一種,這類照明能夠使正常活動繼續進行或安全地終止。
4)持續式應急燈具 mai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在正常照明或需要應急照明時,燈具中的應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燈具。
5)非持續式應急燈具 nonmai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只有在正常照明供電故障時,燈具中的應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燈具。
6)組合應急燈具 comb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有2 個或更多光源的應急照明燈具,其中至少有一個光源是由應急照明電源供電,其他光源由正常照明電源供電。組合應急燈具有持續式的也有非持續式的。
7)自容式應急燈具 selfco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一種持續式或非持續式應急照明燈具,其所有部件,例如電池、光源、控制部件以及有可能提供試驗和檢查的裝置,都包容在燈具中或靠近燈具(1m 內)。
8)中央供電燈具 centrally supplied luminaire
一種由中央應急電源系統供電的持續式或非持續式燈具,該電源系統不包含在燈具內。
9)復合自容式應急燈具 compound selfco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一種自容式應急照明燈具,除提供持續或非持續應急照明提供應急電源外,還為輔助燈具工作提供應急電源。
10)輔助燈具 satellite luminaire
從復合自容式應急燈具中得到持續式或非持續式應急工作電源的一種燈具。
11)控制裝置 controlunit
包括一個電源轉換系統,一個電池充電裝置以及有時還包括一個試驗裝置的組件或數個組件。對于管形熒光燈具,此組件內還可以有一個逆變器和鎮流器。 [NT:PAGE]
12)正常供電故障 normal supply failure
正常照明不再能為應急疏散目的提供最低照度的一種狀態,此時應急照明必須開始工作。
13)燈具額定流明輸出 rated luminaire lumen output
燈具制造廠規定的在正常電源故障后1min 燈光的流明輸出,并且應持續到額定的工作時間結束。
14)額定工作時間 rated duration of operation
由制造廠規定的提供額定流明輸出的時間,這一工作時間不包括正常電源故障后的第一分鐘。
15)正常狀態 normal mode
正常供電時自容式應急燈具處于工作準備的狀態。假如在正常電源故障情況下,燈具自動轉換到應急狀態。
16)應急狀態 emergency mode
在正常供電出現故障時,自容式應急燈具由內在電源提供照明的狀態。
17)休止狀態 rest mode
在正常供電停止的時間里,自容式應急燈具處于被熄滅的狀態。
4 燈具的分類
應急照明燈具應按GB 7000.11996 第2 章分類。按其中以支承面材料分類,所有應急照明燈具應分為適宜于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類。
4-1 應急照明燈具還應按其結構分類: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照明燈具或不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照明燈具;
中央供電照明燈具;
持續工作或非持續工作燈具。
應急照明燈具還可以進一步分類為用分開的光源提供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的組合燈具。
5 標記
應用GB 7000.11996 第3 章及本標準5.15.18 的要求。
5-1 燈具應清晰地標志額定電壓。
5-2 應按4.1 條清晰地標志燈具的分類。表明這些分類的符號和縮略語正在考慮之中。
5-3 燈具應清晰地標志能確保獲得額定輸出流明的被調換燈泡的參數,被調換的燈泡參數應包括數量、型號、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
5-4 有ta 的還要增加ta 標志,在燈具上標出或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給出環境溫度范圍。
5-5 燈具的與直流電源連接的接線端應該在正極標上十或紅色,在負極標一或黑色。與交流電源連接的接線端應該用符號~標記,以資區別。
5-6 自容式燈具應該標出應急工作時間極限。
5-7 自容式燈具所用的可換熔斷器和可換指示燈泡應該標明熔斷器的詳細標稱值和指示燈泡的參數。
5-8 如果提供模擬正常供電故障的試驗裝置,則應清楚地標志出來,使得在日常維護期間清晰可見。
5-9 自容式燈具應該清晰地標志出調換電池的型號和額定電壓。
5-10 自容式應急燈具內的電池應該標出生產的年份和月份。
電池標簽上應該留有空白的地方,允許安裝人或使用人寫電池的調換的日期。
5-11 自容式燈具應在說明書中說明當自容式燈具不再滿足其規定的性能期限時應更換電池。
5-12 組合應急燈具應標志出有關調換燈泡的所有參數,如果使用在應急電路中的燈泡與使用正常電源電路中的燈泡是不同的,則應能清楚地識別其型號。
在組合燈具中的應急照明燈泡燈座上應有一個直徑至少5mm 的綠點來識別,調換燈泡時應可見。
5-13 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生產廠應給出裝在燈具中的試驗裝置的詳細說明,如果試驗裝置是與燈具分開的,則應給出相應的說明,說明書應包括試驗順序的細節。
5-14 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制造廠應給出在復合自容式燈具和輔助燈具之間所使用的連接線的詳細說明,應規定電纜最大長度其電壓降限制在3%的范圍內。
5-15 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制造廠應給出詳細的額定輸出流明值。制造廠還應按本標準第16 章的內容給出相應的光度數據。[NT:PAGE]
5-16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應急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制造廠應給出從正常狀態到休止狀態所需要的控制裝置的說明。
5-17 當燈具安裝完畢時,5.1 和5.6 所要求的標志應清晰可見。對嵌入式燈具,這些數據可以標志在燈具內部,當移動控光罩時,數據也清晰可見。
5-18 5-15-17 要求的合格性,用目視檢驗和按GB 7000.11996 第3 章試驗檢驗。
6 結構
應用GB 7000.11996 第4 章及6-16-19 的要求。
6-1 在應急燈具中,應急照明所使用的熒光燈管在應急狀態下啟動不得使用ZB K74 005(eqvIEC155:1983)規定的輝光啟動器。
不應使用內裝啟動器的熒光燈管提供應急照明。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2 裝在應急燈具給應急光源和控制部件供電的直流電子鎮流器應符合IEC 924 和IEC 925 的要求。
合格性由IEC 924 和IEC 925 相關章節規定的試驗來檢驗。
6-3 連接于一個電路中的任一燈具的故障不應影響連接于該電路中的其他燈具。這些要求可以由每一燈具中裝的保險絲,繼電器或其他保護裝置來滿足,也可以通過燈具內部設計的線路/元件以防止過大的故障電流來滿足。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4 應急燈具進行GB 7000.11996 第4.13 機械強度試驗時,對所有外部部件的最小沖擊能量應為0.35Nm。
6-5 用鎢絲燈提供應急照明的燈具通常只需要使用一個燈泡。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6 在中央供電的組合應急燈具中,通過雙重絕緣、加強絕緣、接地屏蔽或者其他相當的方法,確保正常電源與應急電源之間的充分隔離。
兩個線路之間各使用基本絕緣或正常供電線路中使用雙重/加強絕緣是滿足本要求的。兩線路的連接用一個接線端子座、板也是可接受的,但所要求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是由松開一個接線端子也不造成兩線路連接來測得的。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7 自容式應急燈具應裝有由正常供電給電池充電的裝置和正常使用中清晰可見的指示器,例如有一個燈泡顯示以下情況:
a)電池正在充電;
b)合適的話,通過應急燈泡鎢絲的線路是連接著的。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8 自容式應急燈具所裝的電池1)應至少正常工作4 年。當燈具或輔助燈具起應急功能時才使用這些電池。
電池的標稱值應該用電池生產廠規定的技術數據核實。
注:這些數據應該包括:壽命試驗結論,容量對溫度的曲線和在各種溫度的充電特性。
6-9 自容式應急燈具內應保護電池避免在各種故障情況下過度放電,電池和電子線路之間應裝有一個安全裝置,以免過熱的內部接線或電子電路影響電源。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注:檢驗本要求的合格性的試驗正在考慮之中。
6-10 在自容式應急燈具中,電池與應急照明燈泡之間除轉換裝置外應沒有開關。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11 在自容式應急燈具中,一個或多個應急照明光源的故障應不中斷電池的充電,也不會引起過載損害電池的工作。
合格性由12-7 試驗期間模擬光源的故障來檢驗。
6-12 自容式應急燈具應該裝有模似正常供電故障的整體式試驗裝置或遙控試驗裝置。人工操縱的試驗開關應是自動復位式的或者是鑰匙式的。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并控制造廠在說明書中指定的試驗裝置來操縱。
6-13 在自容式燈具中三個單體以上串接的鉛酸電池和鎳鎘電池應有防止個別電池的極性相反和防止有害的完全放電的措施,除非電池生產廠作出與此不同的聲明。這種保護應由所裝的電子系統完成,當電池電壓降低至Vmin,限止電池進一步放電到6.18 規定的電流值,Vmin 由下式確定:
Vmin=xn
式中:n電池數量。
對鉛酸電池:
持續1h(或少于)工作的,X=1.6V
持續3h 工作的,X=1.7V
對鎳鎘電池:
所有持續工作的,X=0.8V
這一保護系統將防止由光源或逆變器造成的電池的進一步放電,即使由于自然再生引起電池電壓升高也如此,直到恢復正常供電電源。
合格性由12-7 的應急狀態周期試驗中測量電池電壓和放電電流來檢驗。
電池電壓不應降至低于Vmin 并且放電電流應不超過6-18 規定的電流值。
6-14 自容式燈具在應急狀態下工作應不受正常電源線路的短路、接地及中斷的影響。
合格性由12-7 應急狀態周期的試驗中模擬這些供電線路故障來檢驗。試驗期間燈具應正常工作。
6-15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應急燈具應該裝有控制裝置或連接遙控裝置,使得應急狀態和休止狀態之間相互轉變。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16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各個燈具采用一個遙控裝置工作其遙控裝置的工作應與燈具的電池和正常網路電源無關。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注:該遙控裝置能使若干個自容式應急燈具同時工作。
6-17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燈具在應急狀態下的工作將不受遙控裝置連接線路的短路,接地或中斷的影響。
合格性由6-14 的試驗中模擬這些線路故障來檢驗。[NT:PAGE]
6-18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應急燈在休止狀態下燈具耗用電池電流量不超過:
鉛酸電池10-5C20A,C20 為20 h 連續放電的電池容量,單位Ah;
鎳鎬電池O.O015C5A,C5 為5h 連續放電的電池容量,單位Ah。
合格性由12-7 的試驗期間自容式燈具在休止狀態下測量電池的放電電流來檢驗。
6-19 在自容式燈具里,由鎢絲燈泡提供應急照明的,其燈泡電壓在經歷了應急狀態額定工作期限20%后應不覆蓋額定燈泡電壓的1.05 倍。
合格性由12-1 的耐久性試驗期間在最初的10 個周期期間測量燈泡的電壓來檢驗。
7 漏電距離和間隙
應用GB 70001.1-1996 第11 章。
8 接地規定
應用GB 70001.1-1996 第7 章。
9 接線端子
應用GB 70001.1-1996 第14 章和第15 章。
10 外部和內部接線
應用GB 70001.1-1996 第5 章。
11 防觸電保護
應用GB 70001.1-1996 第8 章。
12 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應用GB 7000.11996 第12 章及本標準12.112.7 的要求。
IP 分類高于IP20 的燈具應在按本標準第13 章規定的GB 7000.1 一l 996 第9 章9.2試驗后及9-3 試驗前進行相應的GB 7000.11996 第12 章12.4、12.5 和12.6 試驗。
12-1 自容式應急燈具的耐久性試驗應按GB 7000.11996 中12.3.1 進行,但c)和d)的要求由下列要求代替。
燈具在箱內總共連續試驗390h,在額定電源電壓下由10 個連續的周期,每個周期36h和最后正常工作30h 組成。10 個周期的每個周期中,燈具在額定電源電壓下正常工作30h,應急狀態下工作6h。合格性由GB70001.11996 第12-3-2 的要求檢驗。
另外,在耐久性試驗后,燈具在電源電壓下開關操作50 次期間符合要求地工作,每次開關操作一次包括將燈具連接到正常額定電源,應急光源熄滅60s,然后切斷正常額定電源20s。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注:耐久性試驗期末的第11 次30 h 的充電為的是電池充分充電后就開始做50 次開關操作試驗,否則不能期望燈具在有過放電的電池下符合要求地工作。
規定短時間工作的或者有一個內藏繼電器的燈具,在應急光源熄滅之前恢復正常供電后,可以修訂開關50 次的操作試驗以便保證在試驗做完之前電池不會全部放電完畢。在開關操作期間可以增加充電時間。
12-2 GB 7000.11996 中12-4 和12-5 所述的熱試驗應在正常工作和應急照明兩種狀態下進行。半透明部件上有圖像的燈具應將那些有圖像部件處在受熱影響最厲害的位置上。
12-3 燈具在應急狀態的試驗條件應按以下要求:
對于自容式應急燈具:
在接通應急狀態和完成電池完全放電之間的任何時候都使用GB 7000.11996 第12 的溫度限定值。
對于復合應急燈具:
除非燈具結構上確定了兩種線路不同時工作,否則兩種線路應同時試驗。
在應急狀態中,在不升高其額定電源電壓下進行反常工作(見GB 7000.11996 中12-5)的熱試驗。
12-4 根據12-3 的目的電池的完全放電如表1 給出的值所示,所給值在環境溫度為20℃土5℃下應用。[NT:PAGE]
表1 電池放電
電池類型
放電條件
持續1h 的V/每節電池
持續3h 的V/每節電池
鎳鎘
鉛酸
1.0
1.75
1.0
1.80
12-5 對有溫度限定的電池GB 7000.11996 中12.4.2a)第一句允許溫度5℃的規定值應減少為2℃。
注:通常測量電池外部溫度就接近于內部溫度。
12-6 自容式應急燈具應按GB 7000.1 一1996 中12-5 進行附加的熱試驗,但反常工作條件應將內部電池的電池充電器輸出處短路代替。燈具應符合GB 7000.11996 中12.5.2 的要求,不應變得不安全,并在移去短路連接、重新連接電池并接上熔斷絲(若有熔斷絲)后,則燈具應正常工作。
12-7 熱試驗完成后(即按12-4 完成電池放電)讓自容式應急燈具冷卻至額定環境溫度(z:)或25℃,兩者取高者,然后在0.9 倍的額定電源電壓下充電24h 以后燈具應在額定的工作期限末期提供額定輸出流明。
13 防塵和防潮
應用GB 7000.11996 第9 章,高于IP20 的燈具的試驗順序應符合本標準第12 章的要求。
14 絕緣強度和介電強度
應用GB 7000.11996 第10 章。
應按IEC 924 和IEC 925 的要求對電子鎮流器做試驗。
15 耐熱、耐火和耐電痕
應用GB 7000.11996 第13 章的內容同時符合15-1 的要求。
15-1 疏散照明燈具不固定帶電部件就位的絕緣材料的外部部件應能經受GB 7000.11996 13-3-2 的試驗。
16 光度學性能
16-1 在正常電源故障后,應急狀態l min 內,燈具應達到制造廠規定的額定輸出光通量,并持續到額定應急時間結束。
在正常電源故障后,應急工作的第一分鐘期間,燈具輸出的光通變化應符合制造廠的要求。
合格性用測量來檢驗,對于自容式應急燈具,在應急狀態下用內裝電池在0.9 倍的額定電壓下充電24h 后測量,對中央供電燈具在額定在電源電壓下工作下測量。